中国科学院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中国科学院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参与研究所民主管理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参照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具有事业法人资格的院直属研究所(含研究院、台、站、中心等机构,以下简称研究所)必须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制度(以下简称职代会)。 

  第三条 职代会制度是研究所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研究所实现所务公开、依靠职工办好研究所的重要途径。研究所必须保障与发挥职代会在审议重大决策、监督领导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四条 职代会在研究所党委(以下简称所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与任务 

  第五条 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六条 职代会的任务: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七条 职代会每届四年,原则上与所党政领导班子任期同步。 

  第八条 职代会代表人数一般为在职职工人数的10%至20%,最低不少于3 0人。在职职工200人以下的研究所,可直接召开职工大会。 

  第九条 每届职代会第一次大会选举产生常设主席团。大会主席团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由5至15人组成,其中科技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职代会常设主席团成员出现空缺时,应按规定程序予以补选。 

  第十条 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方为有效。不能按期召开大会时,须由大会主席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经所党委批准,报上级工会备案。如遇重大问题,由大会主席团提议,所党委同意,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 职代会形成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 研究所工会委员会承担职代会常设机构的工作职责,负责职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职代会应定期向全体职工公布工作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四章 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在职职工,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以业务行政系统为选举单元,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中岗位聘任人员一般不少于二分之一。职工代表实行届内常任制,可连选连任。选举单元有权撤换本单元的职工代表。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按照规定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事业法人资格的院直属研究所,其它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院党组授权院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自本条例颁布之日起,1995年颁布的《中国科学院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试行)》(科发党字[1995]0048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