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共青团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增强工作规范、提升工作水平,全面履行服务青年、服务创新、服务社会的职能,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央国家机关共青团工作规则(试行)》,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共青团中国科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团委)受中国共产党中国科学院京区委员会(以下简称京区党委)领导,同时受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领导。京区基层单位团组织在院团委和基层党委领导下开展青年工作。 

  第三条 党建带团建是共青团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坚持“党建带团建、团建谋创新、创新营和谐、和谐促党建”,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和青年特点,积极开展团的活动。 

  第四条 在京区党委“围绕创新、服务创新、促进创新”工作方针的指导下,院团委以“根本是方向,核心是凝聚,关键是创新,重点是活力” 为行动指南。 

  第二章 基本职责 

  第五条 院团委履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规定的教育、引导和服务青年的职责,充分发挥团组织的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是各级党组织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同时是青年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第六条 院团委组织开展共青团员和青年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开展团员教育评议工作,加深团员青年对国情院情、改革发展的理解和认识,引导团员青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七条 院团委充分调动和发挥团员青年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带领广大团员青年投身科技创新中心工作;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青年人才。 

  第八条 院团委组织团员青年参与创新与社会实践活动,引导团员青年创业就业、成长成才。 

  第九条 院团委及时调研掌握团员青年的思想、学习、生活情况,关心、维护团员青年合法权益,通过正常渠道反映和满足团员青年多方面的正当要求,为和谐科学院、和谐研究所建设作贡献。 

  第十条 院团委要注重团员青年的培养,积极向党组织输送合格人才。要做好专兼职团干部的培养、选拔和考核,将优秀团干部培养为我院管理骨干和科技骨干。 

  第十一条 院团委要充分发挥青联、研究生会和青年社团等不同类型青年组织的积极作用。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院团委每届任期5年,原则上与京区党委任期同步。 

  第十三条 院团委委员人数一般保持在17-21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3-5人,团委书记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委员初次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第十四条 院团委由团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采取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院团委在两届团代会之间增补书记或副书记,须经京区党委同意后,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补选,并报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审批;根据工作需要京区党委可以提出院团委负责人选,报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审批。 

  第十六条 院团委委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其团内职务自行卸免,缺额委员应及时补选,并报京区党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审批。 

  第十七条 院团委负有协助基层党委管理团干部的责任。基层单位在任免、调动团委书记、副书记时,应报院团委审批。 

  第十八条 院团委根据工作需要设团委办公室及组织、宣传、文体等若干工作小组,团的基层组织可对应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文体委员等职务。 

  第十九条 团的委员会书记,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会议。 

  第四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条 具有事业法人资格的院直属研究所(含研究院、台、站、中心等机构,以下简称研究所)和由国科控股管理的京区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和团员人数,经院团委批准,分别设立团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团的基层组织委员人数一般为5-9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一般为1-2人。团的基层组织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团总支、团支部,支部内可以分若干个小组。 

  第二十二条 团的基层组织的书记原则上应当按本单位职能部门负责人的条件配备,并享受相应的政治、生活待遇。现有的团委书记尚未达到相应级别的,应当加强培养或适当调整。 

  第二十三条 团的基层组织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候选人在民主推荐、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根据多数团员的意见确定,报同级党组织和院团委同意后,提交大会进行选举。选举结果报同级党组织和院团委审批。委员初次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第二十四条 团的基层组织每届任期3-5年,原则上与同级党组织换届同步。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事先向同级党组织与院团委报告,获得批准后进行。 

  第二十五条 团的基层组织总体上应按照“工作体系完善,组织建设健全,主题活动具特色,支持保障有力”开展工作,遵循“计划、预算、确定方案、宣传、实施、总结”的流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六条 团的基层组织应加强对同级研究生会的指导。团学工作应紧密结合,研究生会主席一般应为团委委员。团学干部要做好本职工作,充当业务能手,按照同级党组织的要求提升自身素质。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 院团委每年定期召开团委全委会、团学工作会,及时传达京区党委和上级党、团组织的指示,研究部署团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院团委在京区分成若干协作片进行管理。各片所属单位的划分对应于京区党委的协作片,片长一般应由院团委委员兼任,副片长一般由当年片长单位的团委书记担任。协作片要定期开展交流、培训、学习,实现资源共享,切实起到院团委和基层团委沟通的纽带桥梁作用。协作片的工作一般通过团学联席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院团委负责团的基层组织的考核工作,注重对典型的发掘和推广,做好在学生和青年职工中的推优入党工作和各项推优荐先工作。 

  第三十条 院团委要重视组织建设,做好团员发展、团员登记、团费收缴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院团委定期组织对团的基层组织负责人、团员骨干和其他青年团体负责人的教育培训工作。培训工作以分散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团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团员交纳的团费、有关专项经费、社会和企业的合法资助和团组织的其它合法收入。团的经费主要用于团的各项活动、奖励、团员教育等方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科院京区系统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科学院团委负责解释。